根據《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第266號)有關要求,現將《供港澳活豬飼養場應具備的條件》等有關檢驗檢疫要求(詳見附件1—9)予以公布。
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《關于貫徹實施國家局第3、4、5、6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檢動函〔1999〕500號)、《關于貫徹實施〈供港澳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檢動函〔2000〕697號)同時廢止。
附件:
海關總署
2024年10月18日
公告正文下載鏈接:
海關總署關于實施《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》相關事宜的公告.doc
海關總署關于實施《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》相關事宜的公告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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